第204章 纽伦堡的清算 第(4/13)页

正文卷

这是纽伦堡审判最具革命性的法律创新,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它的诞生,是为了解决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难题:一个国家政府对自己国家的公民犯下的暴行,国际法庭能管吗?

传统的战争法,只管战争期间一国对另一国的人做了什么。比如,德军虐待了英国战俘,这算战争罪。但纳粹德国在1933年上台后,对成千上万的德国犹太公民进行迫害、关进集中营,这在当时算什么罪?按照传统国际法,这属于德国的“内政”,别的国家管不着。

“反人类罪”就是为了填补这个空白。它指的是“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谋杀、灭绝、奴役、放逐以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者“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的迫害”。这个罪名的提出,意味着人类的良知第一次超越了国家主权的边界。它宣告:有些行为太邪恶了,不管你是在对谁做,不管是不是在打仗,都构成了对全人类的犯罪。

然而,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在伦敦会议上引发了剧烈的争吵。美国和苏联都对此感到紧张。

美国人担心,如果这个罪名可以无限扩大,那未来会不会有人拿它来指控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

苏联人更担心,斯大林治下的大清洗和“古拉格”劳改营,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那苏联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所以,出于各自的“小算盘”,美苏两国坚持要给“反人类罪”加一个限制条件。最终写入《伦敦宪章》的条文是,法庭只审理那些“为执行或关涉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之任何罪行而为之”的反人类行为。

这句话很绕口,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只有那些和发动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罪)或者战争罪有关联的反人道行为,我们才管。

这个限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呢?在最后的判决中,法庭裁定,对于1939年9月1日战争爆发前,纳粹德国对本国公民(比如德国犹太人)犯下的罪行,法庭没有管辖权。因为检察官没能有力地证明,这些战前的迫害行为,和后来的侵略战争计划有“直接的关联”。这成了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要局限。

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最深刻的变革,就是确立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在过去,国际法的传统观念是,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打个比方,如果A国侵略了b国,那么是A国这个“国家”要承担责任,比如赔款、割地。而下令开战的A国国王、总统或者将军,他们只是代表国家行事,个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他们可以躲在“国家行为”这块巨大的遮羞布后面。

《伦敦宪章》彻底把这块遮羞布给撕了下来。它明确宣告了一个颠覆性的理念:“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犯下的,也只有通过惩罚犯下这些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得到执行。”

为了落实这个原则,《宪章》立了两条非常“硬核”的规矩:

第七条:废除“老板豁免权”。原文是:“被告的官方地位,不论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门的负责官员,均不得作为免刑或减刑的理由。”

大白话就是:别跟我说你是国家元首、总理或者元帅,官再大也没用。只要你犯了罪,就得自己承担责任。 这就是着名的“主权豁免”原则的终结。这一条后来成了《纽伦堡原则》的第三条。

第八条:废除“奉命行事”的借口。原文是:“被告遵照其政府或上级官员的命令去行事,不能作为免刑的理由。但如果法庭认为正义有此必要,可以考虑作为减刑的理由。”

大白话就是:别跟我说“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这就是后来大名鼎鼎的“纽伦堡抗辩”的法律基础,只不过宪章在审判前就明确了,这个抗辩理由无效。 它强调,当一个命令明显是违法的时候(比如命令你去屠杀手无寸铁的平民),执行命令的人是有“道德选择”的,你完全可以选择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你既然选择了执行,就要为你的行为负责。这一条后来成了《纽伦堡原则》的第四条的核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