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以上的原因,当年我就把卸责的问题写在《合约的选择》的一个注脚内,认为只是一个概念,在验证理论或解释行为那方面是空中楼阁。想不到,这注脚竟然成为今天经济学行内大行其道的博弈理论(GameTheory)的导火线。
当年在芝大,有另一个卸责的问题我想了多晚也找不到答案——今天仍然是没有答案的。我想出如下的一个例子: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每个人分开来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来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挑担碎石下山,一次可挑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责),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责),那么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是少于一百二十磅。但不会低于一百磅,因为低于一百磅,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我问: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
六八年的秋天,阿尔钦到芝大造访一年,在午餐上我向他提及我想不到答案的搬石问题。他和德姆塞茨正在想公司理论,对卸责问题也大有兴趣。后来他们发表的以卸责为基础的公司理论,是《美国经济学报》(AER)历来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
还有另一件有关的趣事,值得一提。在芝大时我遇到一位从多伦多大学到芝大造访几个月的学者J.MeManus,成了好朋友。六九年我转到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任职后,七〇年他到我家小住。我见他也在写公司理论,就向他提出如下的例子:抗战期间,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坐船江上行,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着行的。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大作用力之状,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个拿着鞭子的人,判断谁有卸责之意,挥鞭而下。我说: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后来McManus把这例子谱入他的文章,说是我的。跟着W.Meckling与M.Jensen再用这例子时,说是McManus的。十多年前,一位澳洲佬再用这例子,其文章题目却又用上我的名字。
归根究柢,博弈理论今天大行其道,是得到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的搬石佬与广西的拉船佬的启发的。
博弈理论漠视了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的调查,误入歧途,行不通也。
弗里德曼如神似鬼
一九六七年圣诞的前几天——到了芝大三个多月——蒙代尔的家有酒会之盛。在芝大除了埋头苦干,无所事事,酒会我差不多是逢请必到的。当晚会后弗里德曼夫妇与我步行回家。他们住的地方在我住的国际宿舍隔邻,从蒙家步行大约十五分钟。
天大寒,路如铁。行不到数十步,弗老就问我作什么研究。我说正在修改自己的论文,是关于佃农理论的。他一连串地问了好些问题,在十多分钟内把我年多来想过的问题差不多全部提出来了。行雷闪电,如神似鬼,使我仿佛进入了另一个世界。可幸他提出的我全都想过,所以对答如流。
那是我第一次与弗里德曼交手???招,没有败下阵来,很有点兴奋。回到国际宿舍,心想,弗里德曼真的名不虚传,但一个人怎可以想得那么快?就是天才绝顶也不可能快得那样厉害!当时弗氏如日方中,但我想,他必然有一套特别的思想法门,所以快得像神龙见首不见尾。
想了一夜,我意识到他的法门只有两招。其一是价格理论的重点,他简化后拿得很准。其二是有了理论为依归,他想时只向浅中求,用的全部是普通常识(monsense)。若干年后,跟弗老成为知交,觉得当年自己的推断没有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