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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矿产煤矿法出台及其影响
经过3年7个月的激烈争论,印尼国会终于2008年12月16日正式通过了新的矿业法。2009年1月12日,印尼总统签发了第4号法规,即《矿产与煤炭资源法》(MiningBill),新法将取代1967年矿业法,填补2001年实行全面地方自治后,在新矿业合同签发方面留下的法律真空。第一,新法最本质的改革在于将旧法的矿产及煤炭工作合同制度(ContractofWorkSystem)改为政府颁发准字的矿业许可证制度(PermitScheme),从而结束了实行41年之久的矿业经营中的工作合同制。新法要求投资商开发矿产资源的每一个步骤,包括地震勘探、开采、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都必须得到印尼政府的批准,规定目前的矿产及煤矿开发须要得到几个许可:开采许可(MiningPermit)、探采许可(ExplorationMiningPermit)、生产开采许可(ProductionOperationMiningPermit)、小规模开采许可(Small-ScaleMiningPermit)、特殊开采许可(SpecialMiningPermit)、勘探性特殊开采许可(Explo-rationSpecialMiningPermit)、生产性开采许可(ProductionOperationSpecialMiningPermit)等。新法一共界定三种矿业煤炭经营方式:一般矿产经营准字(IUP)、人民矿产准字(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