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章 纽伦堡的清算 第(1/13)页

正文卷

上一回我们说到,1945年的9月2号,随着日本的投降。持续了六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人类历史上打得最凶、死人最多、破坏最广的战争,终于结束了。日本投降的消息传来,城市里的人们涌上街头狂欢,士兵们扔掉手里的枪,拥抱着哭泣。废墟之上,硝烟渐渐散去,和平的曙光似乎就在眼前。

但是,当狂欢的喜悦退去,一个巨大而棘手的问题摆在了胜利者——同盟国(主要是美国、英国、苏联和法国)的面前。这个问题比重建被炸毁的城市、安抚流离失所的难民要复杂得多,也沉重得多。那就是:该拿那些发动了这场战争、犯下了滔天罪行的纳粹德国头目怎么办?

这可不是普通的罪犯。他们不是因为一时冲动杀了人,也不是为了钱抢了银行。他们是把整个国家变成了一部高效的杀人机器,把侵略、屠杀和种族灭绝变成了国家政策的一群人。他们策划了对数百万犹太人的系统性大屠杀(也就是“最终解决方案”),他们在集中营里用毒气室、苦役和活体实验等骇人听闻的方式折磨和杀害了无数平民、战俘和政治犯。他们发动的战争,让整个欧洲乃至全世界都血流成河。

他们的罪恶,似乎已经超出了人类已有的法律所能衡量的范畴。怎么处置他们?

当时,摆在同盟国面前的选择并不多。

第一个选择,简单粗暴:直接枪毙。

这个方案的支持者可不是少数,连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一开始都倾向于这么干。他的逻辑很直接:这些人的罪恶已经“黑得发亮”,根本用不着走什么法律程序来证明他们有罪。直接把他们抓起来,验明正身,然后当场处决,干净利落。这就像是处理一群疯狗,不需要审判,只需要一颗子弹。这在很多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快意恩仇”。

第二个选择,艰难而前所未有:为他们举办一场审判。

这个想法,在当时看来有些“天真”,甚至“迂腐”。为什么要给这些恶贯满盈的魔鬼请律师、让他们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为什么要浪费时间和资源,去走一套复杂的法律程序?更何况,当时根本没有一部现成的“国际法”可以用来审判一个国家的高级领导人发动战争和屠杀本国平民。这意味着,如果要审判,就得先“创造”一部法律。

然而,美国人,特别是当时的战争部长史汀生和后来成为首席检察官的罗伯特·杰克逊,极力主张走第二条路。杰克逊后来说过一句名言,这句话点明了审判的核心意义:“我们给这些战败者一场审判,并不是因为我们同情他们,而是因为这是强权对理性所能表达的最高敬意。”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意思是,我们之所以要审判他们,不是为了他们,而是为了我们自己,为了人类的未来。纳粹之所以邪恶,就是因为他们信奉强权即真理,谁的拳头硬谁就有理。如果我们也用同样的方式,不经审判就处决他们,那我们和他们又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们打赢了战争,不仅要在战场上证明我们的力量,更要在道义上、在文明的高度上,证明我们的制度和理念比他们优越。用法律,而不是用子弹来终结他们,这本身就是对纳粹主义的彻底否定。

最终,同盟国选择了这条更难走的路。他们决定,要在全世界面前,用一场公开、公正的审判,来清算纳粹的罪行。

于是,审判地点选在了纽伦堡。

这个选择充满了深刻的象征意义。纽伦堡,这座巴伐利亚的古城,曾经是纳粹的“精神首都”。希特勒最喜欢在这里举行每年一度的盛大党代会,成千上万的纳粹党员在这里狂热地高呼“嗨!希特勒!”。也正是在这里,纳粹颁布了臭名昭着的《纽伦堡法案》,从法律上剥夺了犹太人的一切公民权利,为之后的大屠杀铺平了道路。

在纳粹最辉煌的地方,来终结纳粹主义。没有比这更具戏剧性的了。

这场审判的目的,也远不止是把被告席上的二十几个纳粹头目送上绞刑架。它还有更深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