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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卷

第五,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筑,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总之,中国允许同性婚姻有百利而无一害。为了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以及同性恋这个少数族群的利益,特提出此案,希望能够予以批准。

附:具体修改方案有两种:一是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在现行婚姻法中略做改动:将婚姻法中的“夫妻”二字改为“配偶”,在第一次出现“配偶”字样的地方加“(性别不限)”四字。

关于虐恋

一个年轻的朋友谈到她喜欢虐恋,而且涉入这个圈子之后,发现有很多人喜欢虐恋,她在网络上能很容易地找到许多同好。对于不了解虐恋的人来说,这些人纯粹是“吃饱了撑的”,没事找事,想让别人把自己捆起来打,自讨苦吃。他们真是百思不得其解,这些人为什么会喜欢这样的活动。

这的确是一个奢侈的活动,这些人的需求是一个稍稍奢侈的需求。所谓奢侈,是相对于温饱来说的。中国人才刚刚温饱,还有很多人没有达到温饱。相对于几千万的贫困人口,这些人的所作所为真是“吃饱了撑的”。不论在抽象意义还是具体的意义上,他们的喜好都是“吃饱了撑的”。

现在的问题是,有相当大一批中国人已经“吃饱了”,在每个人都仅仅拥有的几十年时间里,他们希望在吃饱之后活得更快乐一点。快乐这个价值畏上得台面的,福柯在他的传世之作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讨论“快乐”这个价值。难道中国人就不配在温饱之外生活得快乐一些吗?

有些人总是要把人的快乐与道德连在一起,其实,在多数情况下(无论是虐恋还是换偶),性只不过就是一个快乐的问题,是人们在短暂的生命当中的一种游戏而已,就是这么简单朴实甚至可以说是有点可怜的小小而已,用不着那么危言耸听,用不着行政处分,用不着吓成那样,用不着以为有几个人生活得快乐一点,满足了一点点他们可怜的私人,就会天下大乱,国将不国。

权利和提倡

最近一段时间,公众以及一些媒体对我的一再误解引起我的深思。为什么每当我说某个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大家就异口同声地说:你是在提倡我们做这件事。于是,在这个误解的前提之下,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赞成大家都来做这件事,另一派反对大家做这件事。前者像是在支持我,但是支持错了;后者像是在反对我,但是反对错了。文不对题。

反省这个局面形成的原因,我认为乃是因为国人还不太习惯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而又可以不去做这件事这样一种现代秩序。这个逻辑在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当中一直是讲不通的。我们有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少太窄,而我们没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多太宽。所以一旦有人提出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大家就都要去实现一把这个权利,而提出人有做某件事权利的人,就好像是在号召大家都来做这件事。这就是我目前的处境。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崇尚集体价值而在很多方面忽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社会,在性的领域,压抑尤其深重。可以说,除了婚姻之内的性,所有的性活动都是被压抑着的,其中包括婚前性活动、同性性活动、虐恋、一夜情、换偶等等。不仅是道德在压抽着所有这些嫱姻之外的性活动,法律也是严厉惩罚的。人们一直不知道也不习惯把自愿的、私密的和成人之间的性看做是自己的应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按照中国人思维惯性,只有得到法律批准的性才是自己有权利做的(由婚姻法承认的、由婚姻证加以认可的夫妻之间的性权利),其他是无权做的,当然也是坏事。

第一部分批评与答辩(2)

事过境迁,中国慢慢进入了现代社会,婚姻之外的性活动没人管了,联防队员也很少骚扰同性恋了,虐恋俱乐部悄然出现了。总之,婚姻之外的性活动开始出现了,有的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例如在婚前检查的人群中,非处女已经达到六七成了。但是,只要有人敢说这些人有权利这样做,不犯法,大家还是觉得非常震惊,因为他们想,有权利岂不是人人都可以这样做了吗?换句话说,那岂不是人人都有权利在婚姻之外发生性关系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发生同性性关系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玩虐恋了?可转念一想,我并不喜欢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呀,我并不想搞同性恋呀,我觉得虐恋很可怕很危险呀,我觉得换偶很恶心呀。你.为什么让我们去搞这样的活动呀。你怎么这么堕落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