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最终,在巨大的政治压力和美国代表杰克逊等人的不懈努力下,四方还是达成了妥协。1945年8月8日,他们共同签署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以及它的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就是我们说的《伦敦宪章》)。
这份宪章,就是纽伦堡审判的“根本大法”。它规定,要成立一个国际军事法庭,由四个国家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组成。法庭的审判规则,也成了一个“混血儿”:既有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元素(比如控辩双方可以交叉盘问证人),也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纠问制传统(比如法官可以主动提问)。
可以说,光是把这个法庭搭起来,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伦敦宪章》最核心、最具革命性的部分,是第六条。它定义了法庭有权审判的四种罪行。其中有三项,在当时都是全新的法律概念,是同盟国的法学家们绞尽脑汁,试图用法律的语言来概括纳粹政权所有邪恶行径的努力成果。
第一项:共同策划或密谋罪
这个罪名非常有“美国特色”。在美国国内法里,几个黑帮分子坐在一起商量怎么抢银行,即使他们还没动手,光是这个“商量”和“策划”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检察官们把这个概念搬到了纽伦堡。他们的目的是要证明,整个纳粹政权从崛起到发动战争,就是一个巨大的“犯罪阴谋”。希特勒和他的那帮核心手下,就像一个黑帮团伙,从一开始就密谋要颠覆凡尔赛和约、迫害犹太人、侵略邻国、称霸世界。
这个罪名的厉害之处在于:
能把所有被告“捆绑”在一起。不管你是管经济的、管外交的还是管军队的,只要你参与了这个“共同计划”,你就是这个犯罪团伙的一员,就要承担责任。
能追究“坐办公室的杀人犯”。很多纳粹高官,比如经济部长冯克,他可能没亲手杀过一个人,但他制定的经济政策,目的就是为了给侵略战争提供资金和物资。通过“密谋罪”,就可以追究他这种“顶层设计者”的责任。
能把审判的时间线提前。它可以把1939年战争爆发前,纳粹在德国国内的种种暴行(比如迫害犹太人、建立集中营)也纳入审判范围,因为这些都是他们整个“犯罪阴谋”的一部分。
第二项:破坏和平罪
这在首席检察官杰克逊看来,是“所有罪行中最首要的罪行”。为什么?因为他认为,发动侵略战争这个行为本身,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它“包含了所有累积起来的邪恶”。没有侵略战争,就不会有后来的那些大规模的战争罪和屠杀。
这个概念最早是苏联法学家阿隆·特莱宁提出来的,苏联政府也特别积极地推动。对杰克逊和美国来说,起诉“侵略战争”,也是为他们自己参战找到了最根本的道义理由。
但问题是,在当时,“发动战争”在法律上算犯罪吗?传统上,战争被看作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政治的延续,虽然不道德,但似乎不是一个可以拿到法庭上审判的“罪行”。
检察官们的论据是,德国已经违反了一系列他们自己签署过的国际条约。比如,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盟约》就禁止侵略行为;1925年的《洛迦诺公约》保证了德国西部边境的和平;最重要的是1928年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也叫《非战公约》),包括德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都在上面签了字,明确承诺要“放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检察官认为,你既然签了字说不打仗,现在又发动了侵,那你就是违法了。
第三项:战争罪
这是四项罪名里最“传统”的一项。它的法律基础早就存在了,比如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签订的《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这些公约详细规定了战争中“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也就是所谓的“战争法规”。
战争罪涵盖的内容很具体,比如:
虐待或杀害战俘。
杀害人质。
抢劫公共或私人财产。
无故摧毁城镇。
对占领区的平民施加暴行。
这些罪行在纽伦堡审判之前,就已经被公认为是犯罪,所以这一项的争议最小。
第四项:反人类罪
